
在执行案件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执行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住处,以便司法拘留。 但几乎绝大多数的当事人第一反应就是:我要是能找到被执行人,还要你们律师干嘛?我要是能找到被执行人,还起诉到法院干嘛? 律师免不了受窝囊气,毕竟律师不是私家侦探,不负责找被执行人,告知全国法院都是这样的规定,都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位置线索,才可能有效的司法拘留,甚至需要盯到被执行人,然后执行局才去拘留。 当事人对于这种现状苦不堪言,律师也无计可施,毕竟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案件。近两年,法院也在逐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三条的内容,来看一下这条规定: (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向公安部提供被决定司法拘留的当事人(自然人)信息,并推送对应的加盖电子签章的拘留决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提供执行法院信息、案件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人员时,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所以,在执行案件中,如果实在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也可以向执行员递交《公安联控申请书》,申请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位置。 当然,不要对此抱太大的希望,据笔者实践中处理的执行案件的经验,有一部分法院会向公安机关定期移送协查函,公安机关有时候会反馈,但有时候不了了之,据悉,还有一种内部规定是只能协查本省内,不能协查省外。 下附《公安联控申请书》,仅供参考。 公安联控申请书
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经营者:××。
代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向××公安局发送《协助查控函》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找被申请人××的行动轨迹并控制被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2025)豫××执××号)。鉴于本案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拒绝接听电话,隐匿行踪,至今下落不明,导致贵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履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等规定,特申请贵院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申请人的行动轨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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